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执保24号
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龙恩弟。
被申请人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江安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蒲云辉。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744,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6,74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66,744,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