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802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峰汇中心1幢1单元4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528283。
法定代表人:张勤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路成,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76R。
法定代表人:龙恩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7.00元,减半收取计2673.50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