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4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江安路518号6栋附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