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1546号
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鹏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公司)与成都澜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蜀通公司对本院(2020)川01执保191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川01执异1158号执行裁定驳回蜀通公司的异议申请,该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执复331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01执异1158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对蜀通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蜀通公司称,其申请对澜山公司的财产在107065544.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先后作出(2020)川01民初2337号之一、(2020)川01民初2337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澜山公司名下房屋。但经澜山公司申请,本院又作出(2020)川01执保19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该公司名下已销售备案房屋的查封。本院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恢复保全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蜀通公司诉澜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蜀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川01民初233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澜山公司名下的房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日作出(2020)川01民初2337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查封澜山公司名下的房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澜山公司持有的成都一品锦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出资额:49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因澜山公司申请解除对查封房屋中已销售备案部分的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川01执保191号执行裁定解除本院(2020)川01民初2337号之一、(2020)川01民初2337号之二民事裁定中对澜山公司名下其中已销售备案的房屋(详见清单3)的查封。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当事人**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裁定解除保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本院查封前,澜山公司名下的部分房屋已经销售且备案,澜山公司申请对该部分已销售备案的房屋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20)川01执保191号执行裁定予以解除该部分房屋,符合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蜀通公司要求恢复该部分房屋保全措施的请求不能成立,如蜀通公司认为保全金额不足,可以寻找澜山公司另外的财产予以保全补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明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