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3民初463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