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10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6778170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