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10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6778170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200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