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10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6778170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告职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10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6778170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告职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