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执异26号
异议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风能街120号968创意产业园2号楼1单元B套。
异议人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20号968创意产业园2号楼1单元B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MAODOHJF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兰晶,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8400110。
法定代表人:马喜爱,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兰晶与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法院执行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及账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1、异议人公司成立时,以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做为***的股份名义代持人,实际股东是***,并签有代持协议。代持的原因之一是基于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是兰晶一案的有条件的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当前不具有兰晶一案的强制被执行前提条件。2、河北省唐县法院、保定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与宣化区法院、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地法院判决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由共同上级法院作出新的裁决。因此,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在兰晶一案中,未有拒不执行等不合法行为,不应被强制执行。3、河北唐县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宣化区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两地法院判决并非矛盾,也无冲突,且并行不悖,互相补充。即河北唐县人民法院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的判决共同对执行对象设定了先后顺序
(先王伟刚,后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所以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应当等待河北省唐县法院的执行结果,或将该案交河北省唐县法院进行合并执行。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自己是案外人,法院将异议人名义股东的股权予以执行,损害了实际股东的权益,申请法院中止对股权的执行,同时为保障兰晶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对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帐户查封后,立即代位执行查封王伟刚的财产,以切实维护异议人以及兰晶、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异议人***、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本院查明,兰晶与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的(2006)宣区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兰晶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233元,执行案号为(2007)宣区法执字第71号,后该案终结执行。2019年10月11日,兰晶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案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198元,执行案号为(2019)冀0705执恢903号。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是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00%。2020年4月7日,我院向保定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价值460911元的股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做为我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其股权及账户的冻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当之处。其次,我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而限制其转让股份的一种强制措施,该行为对异议人的正常经营及其它合法权益未构成任何侵害。异议人提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对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与王红刚(又名王伟刚)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与我院的执行案件无关。另外,异议人提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是***的股份名义代持人,实际股东是***,对该主张异议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予以认定,故此,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北弘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杜宏卓
审判员  蒙金峰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