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05执恢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田庆洲,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宣区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091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