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339号。
法定代表人:谢云亮,董事长。
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84.410689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工程鉴定费、审计费、案件受理费等。
因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申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遂依法予以冻结。
其后,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销对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执行查封的申请》请求撤销对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查封、《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再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遂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润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有关查询材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销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中申请撤销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万毅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郭 杰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