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恢11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马喜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赫然建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9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201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4执恢1163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我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92465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67.92465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河北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昌民初字第201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新
审 判 员 董奇祥
审 判 员 侯福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