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1民初4488号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1204至1207。
负责人:***,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陶,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585号日中天科技园1号楼2单元805号。
法定代表人:庄磊。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与诉讼金额283728元等值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或冻结。担保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诉讼保全保证金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72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39元,由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左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