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1民初44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1204至1207。
负责人:***,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陶,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585号日中天科技园1号楼2单元805号。
法定代表人:庄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津0101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欧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左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