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华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清河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顺华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4民初1155号

原告:清河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东关长城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长锁,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河北顺华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仓安路**付**。

法定代表人:刘志宇。

原告清河县信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顺华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闫恒新

人民陪审员  徐 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