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1037号
原告: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锋,男,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中冀联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朋朋,女,汉族,。
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松柏,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冀联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紫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