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迈肯速递(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7号
申请人:迈肯速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强路1号3幢4号厂房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2853800B。
法定代表人:杜阿·法萨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芳,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平,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华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735920XE。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迈肯速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二十一万八千六百一十八元零五分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迈肯速递(北京)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迈肯速递(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一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二十一万八千六百一十八元零五分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秀芝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