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大某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民初4216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马淑贤,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男,10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金茂银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56052089Y。 法定代表人:委路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马淑贤、***、***、***与被告大***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马淑贤、***、***、***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淑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马淑贤、***、***、***负担。 审判长  于长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