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民初4216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马淑贤,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男,10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金茂银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56052089Y。
法定代表人:委路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马淑贤、***、***、***与被告大***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马淑贤、***、***、***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淑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马淑贤、***、***、***负担。
审判长 于长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