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大连弘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929民初3357号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告:大连弘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弘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新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