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执26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本溪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05027887601949,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环山路1
17-2-2-1-2。
法定代表人:袁永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本溪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
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本溪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1
111060102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7.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殿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骆殿贵联系电话:0244366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