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2635号
原告:百色三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黄**湖,该公司经理。
原告百色三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色三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三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百色三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继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