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02民初4347号
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1465726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56年7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54年4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胞弟。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余富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