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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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东,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水利局(原恩施市水利水产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人民路**
负责人:胡祖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可斌,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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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79248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吴卫审判员宋九龙审判员侯著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营 书  记  员 黄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