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县水利和湖泊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1889号
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14657266L。
法定代表人:杨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飞,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英山县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英山县钻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4011278139B。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枫,该局总工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英山县钻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楚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湖北铁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广场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16521339X。
法定代表人:何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山县水利和湖泊局、英山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办公室、湖北楚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93元,减半收取计9697元,由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亩千
人民陪审员  陈 鑫
人民陪审员  黄普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