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28执保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14657266L。
法定代表人:薛闽。
被执行人:王继权,男,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双与被执行人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禹水利水电公司)、王继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祥禹水利水电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8×××34,开户名: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账号:18×××36,开户名: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资金210000元。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8×××34,开户名: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账号:18×××36,开户名: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行)资金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吕舒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