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民初209号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0801H。
法定代表人:王新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佳,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石家庄市。
被告:济源市京源计算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112754061。
法定代表人:张江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京源计算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占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