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大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4209号
原告: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3447506N
法定代表人:张英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男,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1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309472N
法定代表人:陈佐培
原告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富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文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静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