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4936号
原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佐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琴,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175号。
法定代表人:高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娇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