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426民初1511号
原告:**,男,44岁,汉族,住址: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58岁,汉族,住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43000元,并支付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75%)为标准支付利息。预算至2023年4月30日,利息8547元,本息暂计151547元;2.请求两被告间负连带责任;3.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由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大公司总承包、位于德州市平原县仁和路五岳街的******项目的混凝土浇筑施工订立了《******项目混凝土班组劳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大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混凝土浇筑等工程以“劳务包清工”的形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了具体的合同价格等。协议第六条约定,每人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余款在农历年底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后的剩余部分在第二年农历年底付清。协议由被告***代表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大公司签字。***自称为公司总经理。协议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员于2019年7月份进入工地施工,2020年8月份,工地项目部通知原告**停工。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大公司案涉项目的预算员于2021年1月23日和原告**达成了案涉项目砼工程的《工程结算书》,确认原告**施工的砼工程结算金额为1838560元。至今,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大公司、被告***以工资、劳务费等形式共支付了部分工程劳务费,尚欠劳务费143000元未付。原告**认为,案涉工程由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大公司总承包施工,被告***自称为公司总经理在协议中签名。查平原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6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也查明被告***为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大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的总经理和案涉工程的负责人。且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大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也实际支付了部分原告**的施工劳务费,所以,被告***代表盛大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是行使职务行为。但由于案涉《******项目混凝土班组劳务协议》中只有被告***签名、未有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大公司的印章。现原告不能确定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大公司对案涉劳务协议事实的认定、对欠款数额及支付主体的态度,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欠款负连带支付责任。原告认为,案涉劳务协议约定,“结算后的剩余部分在第二年农历年底付清”案涉项目的砼工程于2021年1月23日完成决算,所以,劳务费应于2022年1月31日付清。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拖欠不付,应以所欠工程劳务费14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款项7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款项7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