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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6民初2308号 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香榭丽公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68岁,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大公司、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盛大公司支付原告**公司10231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自付清之日止以1023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利率计算);2.请求被告***对其中575000元货款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由**公司向盛大公司提供55厚保温芯材Ⅱ型sxps板。供货地点为平原锦***工地。经被告总经理***出具的结算金额为2823100元,原告已开具发票。上述货款,被告支付现金18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575000元,电子商业承兑已于2021年9月27日到期后拒付。电子商业承兑拒付后被告公司总经理***给原告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其本人承诺2022年1月30日前兑付现金给原告;依据***出具的承诺书,**公司给***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2022年1月30日前兑付575000元现金给***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虽然被告向原告开具了575000元电子商业承兑,但票据到期后拒付,被告另行向原告出具了2022年1月30日前付款的承诺,故原告可依据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575000元货款。***作为575000元货款的承诺人应对575000元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310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平原法院管辖。 被告盛大公司、***辩称,被告一:关于575000元的承兑汇票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已经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该汇票没有实际兑付,原告选择原因关系向被告一主张相应债权的依法不予支持。1.被告一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中间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后已经通过票据支付方式支付给原告575000元的合同款项。结合诉状中原告自认已经收到180万元的现金转账,实际被告一共计支付2375000元,但是原告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山东融图商贸有限公司,后又经过层层背书,现票面信息显示盐城东易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为最终持票人;2.原告将汇票背书转让后,票据权利已经被处分,原告不再享有票据权益,即便票据没有被最终兑付,被告一作为中间背书人依然面临着最终持票人的追索及重复清偿的风险。综上原告应当以票据而非原因债权方式主张其权利。票据关系与本案的原因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请求法院将该575000元票据摘出,其可另案主张。被告二:同被告一的答辩意见,在主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从法律关系不存在,所以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成立。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盛大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证据二、工程量决算书,证明2021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共计供应复合保温板23925.144平方米,单价118元,共计合同金额2823100元。另被告已支付了原告180万元现金,支付的575000元的商业承兑没有兑付。因此被告欠原告1023100元货款。 证据三、被告***出具的说明,证明因电子商业承兑于2021年9月27日到期后拒付。被告公司总经理***给原告公司出具承诺书,其本人承诺2022年1月30日前兑付现金575000元给原告,被告***应对575000元的货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出具的说明书已经明确说明其愿意偿还575000元货款的意愿,属于债的加入,因此被告二应当对575000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四、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1447号民事裁定书、撤诉申请书及票据复印件,证明被告背书给原告的号码为230530654905520200927734550264的承兑汇票已拒付,票据背书人之间均已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解决。票据持有人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就该票据追索权案件已经撤诉,以基础买卖合同关系解决。 证据五、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发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260万,已基本开付完毕。 证据六、保险费发票一份,购买本案诉责险保单花费2000元。 证据七、收款收据一份,证明盐城东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已收到575000元,是按票据的价值,证明575000元已由山东腾跃建材有限公司全额支付给盐城东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山东腾跃建材有限公司已向其汇票的下手支付了575000元。 证据八、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涉案汇票的商业承兑四家公司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融图商贸有限公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山东腾跃建材有限公司均承诺相互之间按照买卖合同关系解决欠款事宜,就涉案票据不再进行追索,被告没有再次被追索的风险。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仅持有被告公司10%的股份,其签字确认工程量决算书未经被告一授权,不能代表被告一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三的说明不是债的加入,也不能构成连带保证,被告二构成为一般保证,且其保证已过期,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证据四的撤诉申请为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向平阴县法院提起,其为案外第三人,其所陈述的按买卖合同关系解决还款事宜,并未否认或者放弃其仍然享有票据追索的权利,不能排除被告面临其再追索的风险;对证据五的发票认可;对证据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并未主张诉责险内容,双方的采购合同内并未约定诉责险的主体。对证据七,原告山东跃腾有限公司支付给盐城东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及跃腾公司成为票据的持票人,而本案原告并非持票人,被告没有权利向江苏盛大公司主张该575000元。对证据八,情况说明是**的四家公司做出不再向江苏盛大公司进行追索的承诺,但是并未完全失去诉权,其仍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情况说明不能说明**公司对其下手单位已清偿完毕。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575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两页。 证据二、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状一份,两证据共同证明被告一通过兑付转让的方式支付给原告575000元的合同款,而原告又将汇票背书转让出去,票据权利已经处分,其不再享有汇票的权利,即便票据没有兑付,被告一无法取得汇票仍面临重复清偿的风险,根据证据二已经有相关的诉讼提起。 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被告背书汇票的直接后手为本案原告,本案原告是基于平阴法院票据追索权案件与背书下手进行的付款协商,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撤销的诉讼,并且在撤诉申请书中已经明确了各方了法律关系,已明确说明不会对涉案票据进行票据追索,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也对对此提供了法律证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向贵院起诉的法律依据是被告没有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包含涉案未能到期兑付的575000元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三份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票据被告下手所有公司均放弃了票据追索权,相互之间按照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解决欠款事宜,不存在被告重复兑付的情况;关于第一份证据诉责险2000元,确系为本案的合理支出,但原告当庭放弃不再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由**公司向盛大公司提供55厚保温芯材Ⅱ型sxps板,供货地点为平原锦***工地。经被告公司总经理***出具的结算金额为2823100元,原告已开具发票。上述货款,被告支付现金1800000元及票面金额575000元票据号码为230530654905520200927734550264的电子商业承兑票,该电子商业承兑已于2021年9月27日到期,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后被告公司总经理***向原告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兑付现金给原告;依据***出具的承诺书,**公司给***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2022年1月30日前兑付575000元现金给***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23100元。 经查,关于230530654905520200927734550264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盛大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转让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将汇票背书转让,后层层转让与盐城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该汇票到期后未兑付;因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已将575000元支付给其背书的下手,2022年6月14日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在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案的原告及两被告均系票据追索权案件的被告;平阴县人民法院以(2022)鲁0124民初1447号民事案件立案后,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以选择买卖合同关系事由解决欠付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平阴县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了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采纳的《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工程量决算书、情况说明、平阴县法院(2022)鲁0124民初1447号民事裁定书、承兑汇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盛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义务,而盛大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23100元(其中包括向原告交付不能按时承兑的票面金额575000元承兑汇票),虽然被告另行向原告出具了2022年1月30日前付款575000元的承诺,但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应视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盛大公司交付的票面金额575000元承兑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拒付,虽然票据具有支付功能,票据可以作为结算的工具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货币结算,但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当接受票据的卖方行使票据请求权不能时,其依据基础的法律关系请求交付票据的买方另行支付货款,法律并未禁止。本案原告在票据到期后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时,其可依据双方签订的的《采购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10231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23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代理人所提被告一作为中间背书人是否会面临持票人追索、重复清偿的风险的问题。原告已向本院提交了**公司、山东融图商贸有限公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山东跃腾建材有限公司联合出具的说明,均承诺任何一方不会对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30530654905520200927734550264进行追索,相互之间均按照买卖合同关系解决欠款事宜,且已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一背书的所有下手均做出了不对票据追索的承诺,被告一不存在重复清偿的风险,对此,被告一亦可依据基础的法律关系向其票据前手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说***还款是否属于保证责任或者债的加入的问题。本院认为,***作为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其承诺还款的说明系代表公司所作出,应认定为其行使职务行为,不属于保证责任或者债的加入,故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诉责险2000元,确系原告为本案的合理支出,但原告表示当庭放弃不再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〇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231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自付清之日止以1023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8元,减半收取计7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