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800号之一
原告:上海保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34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原告上海保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保尔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保尔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保尔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保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