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487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与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圣华能盛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211民初4875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
负责人:宗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圣华能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市华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华能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长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女,195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诉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华能电力机械公司)、无锡市圣华能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长盛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9月25日,华能电力机械公司、**、**、***、无锡市圣华能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长盛橡胶有限公司结欠江苏银行借款本金2097289.67元。
二、华能电力机械公司于2017年9月30前归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37289.67元;华能电力机械公司将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前、2017年11月30日前、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各50000元;华能电力机械公司将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前、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800000元;华能电力机械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960000元及利息110000元。
三、华能电力机械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江苏银行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无锡市圣华能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长盛橡胶有限公司对华能电力机械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华能电力机械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华能电力机械公司结欠的2097289.67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25日为12316.04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年利率7.83%计算)、律师费损失90000元、连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中的未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六、若华能电力机械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江苏银行有权以**、**提供抵押无锡市民丰路198-1601、198-1614、198-1615、198-1616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18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1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诉讼费121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1元,由华能电力机械公司、无锡市圣华能盛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能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长盛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