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91民初10000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福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北路3188号万达广场C座12B-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2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福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3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款项31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告知原告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华能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通过电话、QQ等形式向原告订单,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货物及发票后,尚欠原告货款31200元未付。对于被告的欠款事实,原告提交了询证函一份,该函载明:“致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为了正确反映双方的往来账款金额,根据我司记录,与贵司核对往来账款金额,如与贵司/您记录相符,请在下端信息证明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1、本单位与贵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16.12.2、贵司尚欠金额:31200、总欠款:31200,大写:叁万壹仟贰佰。”在询证函下方“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加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关于证据的形成过程,原告称,是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由原告工作人员持询证函至被告公司处,由被告公司财务人员盖章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1200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对账单后即2016年12月2日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尚欠原告31200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福田公司提交的询证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主张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提交了询证函,载明了被告截止2016年12月2日尚欠原告31200元未付,该询证函除证明原、被告买卖合同成立以外,亦能证明原告享有对被告的债权金额。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询证函,故本院认定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1200元的法律事实,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福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31200元。
被告无锡华屹格兰德机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保全费320元,两项合计900元,由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嵇洋洋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应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