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02708号******
原告余仕建,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受余仕建的特别授权委托),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捷(受余仕建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9121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惠路2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仕建与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仕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仕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仕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余仕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