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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4民初472号
原告代长伟。
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2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伟与被告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长伟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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