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并立民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段明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普瑞(北京)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2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普瑞(北京)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商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瑞青
审 判 员 郭雄心
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