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泰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财保12号申请人山西科泰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12层1205-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国。申请人山西科泰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449289.93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号为×××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险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美华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9289.93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