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04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
法定代表人:蒲菲,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分水岭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令公巷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树元,主任。
本院在执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8)晋04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57878.66元(含案件执行费2234.66元)、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在你处的款104192.4(含案件受理费2792.4元、执行费1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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