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屯留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0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诉前调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货款352665.30元及利息50000元,案件执行费5940元,共计408605.3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40860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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