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3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435234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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