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宇立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11执171号
长治市***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1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共同支付案件款33704.9元。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406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院印)
执行员 :苗军书记员:李春燕
本院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邮编:04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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