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31执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