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宇立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报告财产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8)晋0411执171号
长治市宇立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你们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执行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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