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31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宇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鑫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偿还申请人本案案款219980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