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恢1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
负责人:王允龙,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南区港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红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机场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国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洪振川。
被执行人:洪鹏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振川、洪鹏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振川、洪鹏远、***、***、***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共计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已冻结其财产。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续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空港开发区哈佛家园、运城经济开发区星河商业街商铺。
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在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2019年3月19日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荣& # xB;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