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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市发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转学、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802民初5816号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忠,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发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女。
被告:*转学,男。
被告:洪鹏远,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农商行)与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运城市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鸿源公司、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鸿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97万元及利息。2、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鸿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共计239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1.801‰,还款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鸿源公司仅将利息清至2018年1月21日,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均推脱未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
1、各被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证明各被告的主体适格。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明2017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鸿源公司就流动资金贷款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合同。同时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3、借款借据、记账凭证,证明2017年4月30日,原告将2397万元发放给被告鸿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约定月利率为11.801‰,逾期加罚比例为50%;
4、《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证明2017年4月30日,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为被告鸿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催收欠息通知书,证明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借款,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6、合同签订时的影像资料,证明被告鸿源公司借款,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自愿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审核并结合原告当庭的陈述,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30日,被告鸿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鸿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2399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7日。年利率为14.16%,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为被告鸿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因原告向被告鸿源公司连续发放最高余额为2399万元的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未清偿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转学、洪鹏远、***、***与原告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鸿源公司的借款2399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30日三次向被告鸿源公司发放了贷款共计2397万元。被告鸿源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均载明月利率为11.801‰,按月结息,逾期加罚比例50%。后被告鸿源公司将利息清至2018年1月21日,剩余本息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鸿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2397万元属实,至今未按期足额清偿,确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鸿源公司予以归还借款本金2397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将利息清至2018年1月21日,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在借期内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1.801‰计算,逾期月利率按17.7015‰计算。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与原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被告鸿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发达公司、天网公司、***、*转学、洪鹏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7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2018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7.701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运城市发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学、洪鹏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运城市发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学、洪鹏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27元,由被告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市发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学、洪鹏远、***、***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祥
人民陪审员  张淑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玲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