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执行人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