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法定代表人:裴卓非。
被执行人: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机场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国才。被执行人:洪鹏远,男,1966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瑞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运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