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晋0802执2924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众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违约金(2019年1月15日前利息为元;2019年1月15日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元为计算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从2019年1月15日起算至款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令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及执行费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已依法予以冻结。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湖区黄河大道岳坛村西土地(该土地系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湖区工业园振兴大道号土地(该土地系轮候查封)。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市安邑办事处西街机场大道,不动产单元号(系轮候查封)。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程秀红
审判员 李民杰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