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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运城市空港开发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恢4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允龙。
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红云。被执行人: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才。被执行人:张全胜。被执行人:洪振川。被执行人:洪鹏远。被执行人:张吉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淑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全胜、洪振川、洪鹏远、张吉宁、***、陈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网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全胜、洪振川、洪鹏远、张吉宁、***、陈淑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勇银行账户存款156619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荣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